12月9日,是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鱼峰乡的赶集日,俗称“赶场”天。
热闹的集市中,杨某、廖某、张某如约而至,今天是他们约定好履行的日子。
2024年5月5日,廖某驾车与同样驾车的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搭乘的杨某腿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10月31日,杨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廖某及廖某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赔偿共计4万余元。
庭审当天,除了双方当事人,旁听席上还来了双方的亲属。
在陈述诉讼请求时,原告杨某提到与被告廖某的父亲带着远亲关系,三人都是同一地方的乡里乡亲。旁听席的亲人也举手示意并表示,希望双方能够调解。眼看这样的情形,我立刻决定休庭调解,现场当事人的亲属们也充当“帮手”加入了调解。
“我们这边愿意按照一人一半赔偿。”廖某的哥哥说道。
“我弟弟家里确实很困难,根本没钱赔,但事情发生了,如果对方少一点,我们几个哥哥愿意借钱给他赔。”张某哥哥表态。
眼看调解有望成功,我抓紧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廖某赔偿杨某2万元,张某赔偿1万8千元。
“关于履行方式,你有啥意见?”
调解成功后,我向杨某询问关于履行方式的意见。
“我是老年人,不用手机,我想他们给我现金。我脚受伤,到岳池不方便,就把履行地点定在我们鱼峰乡嘛。”
“可以,那就定在12月9日,赶场天。”
约定履行的日子到了,房间里坐满了人。廖某先行履行完毕后,张某的一句话让调解室的温度降到冰点。
“能不能再少一点,我没有借到那么多钱。”
“上次都已经说好了,我父亲已经少了很多了,我们不同意。”杨某的儿子愤然说道。
见此情形,我只得再次启动调解工作,向张某耐心释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引导其换位思考。最终,张某一次付清1万8千元。
“我们都是一个地方的老乡,你家庭也困难,我住院时你来看我,给了300元钱,今天就退给你嘛!”杨某说到。
突如其来退回的300元,给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如果没有休庭调解,矛盾或许会在双方互相指责中升级;如果没有调动旁听人员参与调解,也许会调解无果、回到原点;如果没有到现场组织履行,双方可能会再次发生争议……
我想,司法的温度体现在当事人和解后的笑容里,愿这份温暖随着金黄的银杏叶,缓缓飘撒在这个冬季。(杨璨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