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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豇豆、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3-06-25 17:06:03点击次数:39669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张兴明(***),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4DC679;住所(住址):双林农贸市场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从湖州亿里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入该批豇豆12千克,购入单价每千克6元,购进金额为72元。购入后放在摊位上销售,销售单价为每千克8元,于抽检当日抽样3千克,至2023年4月12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其余9千克也已全部售出,获利24元。该批豇豆样品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为№:SH2023008700,检验项目阿维菌素,倍硫磷,啶虫脒等 22项,其中倍硫磷实测值为0.26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检验依据为GB 23200.113-2018,单项判定不合格。噻虫嗪实测值为0.66mg/kg,标准指标为≤0.3 mg/kg,检验依据为GB/T 20769-200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留有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该豇豆的进货票据,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该批次豇豆经快检室快速检测为合格,故应当予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2、当事人:南浔于贤明水果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503MA2F86FK3P,住所(住址):湖州市南浔镇浔南村浔南新村二期32幢1单元652号

该批次生姜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在南浔开发区的浔北蔬菜批发市场购入,共购入5公斤,进价为18元每公斤,售价为22元每公斤,当日购入的5公斤不合格生姜均被售出,违法所得为20元。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资质以及购货票据,以上购入以及销售情况均为当事人口述。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看该批次生姜是否合格,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以及进货查验义务。现当事人店内已无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存货。该生姜由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于2023年5月12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JF042710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生姜索取供货商执照信息以及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属于未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20元(贰拾元整),上缴国库。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20元(贰拾元整)。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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